实证考察系列探望权案件,发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6条之适用:未能穷尽父母之外的第三人;法律定性未能达成共识;裁判说理部分援引法源千差万别.进而怀疑,立法关于探望权规定的定性及体系归属有误.探望权是具有独立权利地位的身份权,不从属于抚养权、监护权、亲权等,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会面、交流等合理方式对与其不共同居住的近亲属进行探望、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只要满足探望人和被探望人之间存在着近亲属关系且事实上处于不共同居住的状态之要件,双方间就具有探望之权利和义务.基于探望身份权请求权对内的相对性,该权除了针对身份上的义务人即父母外,还可针对身份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甚至是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均有探望之权利和义务.《民法典》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应从"离婚"章移至"家庭关系"章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专节,并将法条内容表述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及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有探望被探望人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